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2007〕18号
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结合本区的区情,特制订《徐汇区教育局关于2007年本区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总体发展的目标,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区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徐汇区的中考、中招办法应适应建立以徐汇“教育品牌”为标志的、优质充分的现代化基础教育体系的功能定位。本区今年的中考、中招办法要有利于贯彻教育方针,注重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实现均衡发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推进我区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建立的进程;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保障高中教育实现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双提高,促进毕业生的合理分流;有利于加强初中建设,提高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推进学校课程改革,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个性特长发展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今年的招生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1、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制度,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继续做好初三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初中阶段的学业成绩、品德、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评价要立足培养各类人才、体现课程改革对学生的要求。在今年的高中阶段招生中,继续坚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优秀学生免试推荐进入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含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学习的依据。 3、实行招生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报名工作 1、2007年起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7]1号)。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1),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四、志愿填报工作 (一)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 “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须是自主招生预录取对象)。 (3)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需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考生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或专业,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情况,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考生不得放弃该志愿,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后,任何人不得要求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各初中学校对考生要做好志愿填报的指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学校组织的集中志愿填报工作在2007年5月20日前结束。 五、考试工作 (一)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由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毕业、结业的标准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7门学科。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及格”及以上。 3.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具体方案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4.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四)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职业艺术类、航空服务类专业提前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考院中招[2007]3号),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月7、8、14、15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2007年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科的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六、考务工作 (一)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招生考试中心要在教育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全市统一学业考试语文、英语学科由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抽调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学科考试评卷工作在市教育考试院和区教育局指导下进行。学校应根据教育局的要求,选派校内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参加中考集中阅卷,确保阅卷工作的质量。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文件的精神,切实使评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区招生考试中心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除语文、英语学科)。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七、录取工作 我区采用“分阶段多批投档”的软件实行计算机投档。投档次序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应届优秀初中推荐生(简称“推优生”);(2)提前录取类学校招生(含高中“零志愿”招生、“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部分国家级重点中职校自主招生);(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自主”招生;④一般高中(包括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和中专、职校、技校;⑤征求调剂录取。已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的考生档案,不再投放后面批次的学校。 (一)推优生招生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招生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市“推优生”可根据分配到本区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填写《2007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推优生”就读的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市“推优生”投档和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的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则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计划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 “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本区的“推优生”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推优生”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推荐资格。 (2)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测试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区招生考试中心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逢小数点进位)。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2.制定方案 (1)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2)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生报名 参加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4月16日——4月19日)内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http://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两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区中招办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名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预录取名单需在面试名单中产生。被高中定为预录取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参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4月14日——4月15日)到具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报名,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 4.自主录取 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特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生考试中心根据考生的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线)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区招考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考中心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中招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招考中心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招考中心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并由区招考中心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区“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7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7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招生考试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中招部门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招生考试中心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 (八)所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应严格控制班级的学额数,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任何学校均不得超越区招生考试中心、自行收取学生或录取无档案的学生。未经批准,任何学校没有自行降分录取学生的权利。 八、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招生学校不得向考生作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任何学校与考生签订所谓的“入学协议”都是无效的。考生可根据政策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报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根据“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计划数末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同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文化考试成绩相同,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比较其数学、语文、外语3科总分;若再同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单科考分进行录取。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生考试中心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九、加强初中毕业生升学和职业指导工作 (一)区招生考试中心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采取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为确保今年初中毕业升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招生考试中心将编印招生考试宣传资料,统一宣传口径,向全区初中毕业生提供升学和职业需求的消息,指导学生根据自身发展和社会需求选择志愿,实现合理分流。 (三)学校要加强对中招、中考方案的宣传工作。教育局编写的宣传资料尽量做到有关教师、毕业生人手一册。要重视向有关教师宣传今年考试和招生工作与往年的不同之处,并通过他们和其它途径向家长和学生讲清今年考试和招生工作实施的整体做法和过程中的各个操作细节。让家长和学生自主选择最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录取机会。对家长和社会所关心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解释和宣传,争取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四)区招生考试中心2007年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十、加强中招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为加强对中招、中考工作的纪检和监督,在教育局党工委领导下成立由纪委、行政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招考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2、招生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为了保证整个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学校、招生考试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正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 3、校长对本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负责。我区学校在各类公众传媒上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经教育局审核,出具同意证明。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4、招生考试中心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招生工作,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 (1)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 (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 (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招生有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学生和家长的任何馈赠,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5、招生考试中心和各毕业学校、招生学校应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校应按市、区招生办法,进行正确宣传,积极引导。教育局中教科、科艺体卫科、成职教科应做好招生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局信访办及招生考试中心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学校和信访办应及时把问题和信息向招生考试中心反馈。 徐汇区教育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 招生 实施意见 抄送: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共印5份) 附件1: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目录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外省市借读生借读审批表 4、考生志愿表 5、综合素质评价表 6、初中毕业生登记表 (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7、体检表 8、体育学科成绩记录表(免修学生应附“学生因病或残疾免予体育测试申请表”) 9、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附加分证明(原件) 11、各类市区级先进或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文艺或体育特长生: ① 2005年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初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② 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附件2 : 2007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注:上述项目不可累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