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3.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大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 (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 (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