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按本条报名的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其中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如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的政策,可选择作为上述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参加报名后,如不参加中考,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二、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凡参加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学生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不得录取未经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
(二)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等7所学校招生的考生,按在市教委备案的2012年学校招生方案进行报考)。
(三)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更改。
(四)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今后参加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五)从2012年起,华侨及华侨子女的考生属境内身份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报考或第一项第(二)款第4类报考;属境外身份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第6类或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六)市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上述各类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报名资格的,查实后取消考生的报名资格。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一)统一报名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时间为
1.集体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的考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
2.个别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往届初中毕业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考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报名时间为
(二)补报名
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类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最迟应于
具体的招生报名日程安排详见附件。
附件:1.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