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5]8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14号文件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01-25 作者(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三、招生计划、考试、录取工作 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改变。如要变更计划,须经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 。 (2)推优生名额按照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求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的方法。“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8.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7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自2001年起本市公办高中学校实行择校生的收费请示〉的通知》(沪府办〔2001〕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继续实施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1.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 2.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科目卷面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卷面分值为90分;化学卷面分值为60分,5门科目总分值为600分。 考试日期定于2007年6月16日(周六)和6月17日(周日)进行。 3.思想政治(思想品德)科目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考试日期定于2007年5月12日(周六)进行。 4.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方案另行制订。根据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要加大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成绩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 5.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在2007年5月底前结束。 .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语文和英语科目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阅卷。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与2006年相同。 7.2007年,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产生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条件之一。2007年中招工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2)。 (四)招生录取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1.推优生录取工作。 (1)各初中学校要公布本校推优生名额,要制订推优生推荐工作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一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等程序,产生推优生人选,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经审定通过后,学生填报学校志愿。 \(2)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推优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录取办法。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并将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未被录取(含调剂后仍未被录取)的学生,则进入下一阶段报考程序。 (5)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零志愿”招生录取工作。 “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2 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名单上网公布。 3.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及格”及以上。 4.民办普通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录取工作。 (1)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择优录取。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6.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1)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规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考生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经审核后由市教育考试院公布。 (2)每位考生最多只能报考两所学校。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7.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 (1)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2)考生必需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8.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2007 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10.报名工作。 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报考资格(见附件1)。本市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2007年起本市将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沪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