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纪律检查
工作委员会 徐教纪〔2010〕7号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2010年区县教育工作会议和徐汇区暑期校园长培训暨学习讨论会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三个配套文件精神,特就新学年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不准挤占体育课,认真执行“三课、两操、两活动”规定; 二、不准早上提前上课,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学校作息时间; 三、不准设置“阴阳”课程表,认真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 四、不准占用节假日和双休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事部 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追究校长个人责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知情不劝阻、不报告者将被追究共同责任,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知情不劝阻、不报告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个人 1、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第,执行校长职级制的按照《徐汇区教育系统实施校长职级制的管理办法》(徐教委[2006]5号)执行; 2、对校长视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对书记给予相对应的党纪处分; 3、视情责令辞去校级党政领导职务。 二、对学校 1、学校当年办学绩效评估认定为不达标; 2、取消学校党组织评先进资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必须传达到全体党员和教职工,并将学习讨论情况于开学两周内反馈给教育局监察室。 徐汇区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徐汇区教育局监察室 二Ο一Ο年 (共印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