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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零陵中学教科研室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上海市零陵中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上海市零陵中学教育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2006-06-17  作者(来源):零陵中学

深化教科研工作,是促进我校特色发展,促进新课程改革,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切实提高教科研工作实效,使之常规管理有章可循、操作方便,形成良性循环,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先导工程,是学校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新的生长点。

第二条  学校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倡导广大教师做研究型和学者型相结合 的新一代创新型教师。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为宗旨,以应用研究为主,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教科研活动体现于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作用于教育科学实践。

第四条  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是每一位教职工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教师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主力军。行政领导、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要以身作则,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求实务实,作好表率作用,克服形式主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成员由校行政班子和特聘教师组成,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计划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课题管理、资料档案管理、成果管理、经费管理和评审奖励,发挥教育科研对学校教育改革的先导作用,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对学校科学发展的引领作用,对教育质量提升的保证作用。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科研室,教科研室主任一人,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管理、考评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接受上级教科研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中层以上行政领导、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必须带头开展教科研工作,切实加强教育科研理论的学习,积极投身教育科研实践,并结合实际主持一项校级以上课题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科研素养和教科管理水平。

第九条  学校教师必须根据学校总体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承担教科研项目,开展教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参见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保障教师参加与本学科直接相关的教研学术交流活动,安排时间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作教科研讲座或专题报告,每学年不少于2次,组织教师参加各类教科研培训,努力提高教师的教育科研素养,培养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想科研、会科研、善科研的教科研骨干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科研中取得成绩的老师在推优、评先、职评、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科研规划研究的课题以应用性研究课题为主,范围涉及德育、教学、党建、管理、特色、心理健康、信息化等学校教育改革与教育发展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学校教科研室负责每年制订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为教师选择申报课题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学校教研组、年级组及各科任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选择合适课题,一般教师主要解决教育教学实践方面的疑难问题,骨干教师应较为深入地开展规律性课题探索。

第十四条  教师申报课题须填写课题申报表,并制订较为具体的实施计划,承诺完成课题研究,报教科研室审批并备案。校级课题一年一申报,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区级以上重点课题两年一申报,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一位教师同期申报的课题不多于两项,一般情况下可以参加其他课题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教科研室负责学校教师课题的申报、审批、立项发布及检查实施工作,并积极向上推荐学校的优秀课题,申报成为区级以上立项课题。

第十六条  各立项课题组、立项课题承担教师有权根据课题研究实施过程的需要,向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申请教育科研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规范立项课题日常管理,教科研室直接负责校级以上课题的立项开题、阶段推进、中期研讨和结题考评、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要集中力量保证区级以上立项课题的实施。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学校保障课题负责人职权利同步到位,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课题负责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作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课题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动、病休等特殊情况,应由课题组书面申明理由,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保证课题研究工作能顺利进行。如确系特殊原因必须更换课题负责人、延长或中止研究的,必须由原课题负责人向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准予移交给新任课题负责人、延长或中止研究。对中止研究的课题项目,学校将追回相应的科研经费。对没有任何适当理由未完成立项课题的负责人,学校要严肃批评,并做相应的年终绩效责任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2个月召开一次行政扩大会议,汇报交流各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课题研究结题报告、主要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学仪器、教具等)和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教案、课件、图表、音像、实物等)。课题结题须接受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对成果的鉴定、评估,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的检查测评、研究分析和指导,结题将组织验收汇报,对达到预定目标及效果明显的课题组及教师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向教师推荐、订阅教科研信息资料、专业书刊,为教师至少订阅一种与学科教学直接相关的学术刊物。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室要及时更新校教科研网站,及时为教师提供科研动态信息。每位教师利用图书资源时应注意资料的积累和交流,提倡在网络上共享交流资源。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须按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四大类定期对教科研各种原始资料进行积累、收集、分类、编目、归档、保管、统计和利用,便于教师查阅利用。课题档案包括《课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管理档案包括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职责;有关制度;课题研究机构建设资料;教科研方法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的文件材料;各种教科研考核记载。成果档案包括成果鉴定评价、验收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验课教案集;科研论文集及获奖证书;区级以上教科研刊物发表或入选的教科研成果;专著。综合档案包括相关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专项会议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及时整理课题素材和研究资料,结题时将所有课题成果和结题报告提交教科研室,并交档案室作个人业务和教科研工作存档。

第二十七条  每位教师每一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研究文章,给学年校刊《耕耘》投稿。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科研室在筹编学年校刊过程中重视向市、区刊物推荐教师的优秀研究成果(论文),不定期编辑学期教育教学学习交流专刊。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组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教科研工作成果。

第三十条  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教育科研成果(论文)交流会,学校集中开展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评审、交流和成果鉴定推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组织公开教学观摩活动,采取听课、测查、展示、专题研讨、讲座、报告会、现场会、学术交流、论文推荐、媒体宣传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推介,使教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生产力,推动学校发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根据各立项课题组、立项课题承担教师申请,经校务会讨论,行政会通报,决定课题研究专项经费数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用于校级以上立项课题的调查、实验、资料、物品购置、培训学习、研讨、讲座和成果汇报、评审、论文(集)出版等开支。专项经费分启动、中期、结题三次拔给,限额使用,超支不补。启动阶段预付三分之一课题经费,课题研究中期,经检查完成计划研究的内容后,再支付三分之一,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题后拨付。

第三十四条  立项后没有按计划进行课题研究,又没有特殊情况且未向校教科研室提出延缓研究申请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过帮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者,在报告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经校务会讨论同意后,勒令中止研究,并撤消课题项目,全额扣回已发课题专项经费,并作严肃批评和年终绩效责任处理。对开展过研究,但研究没有成果,未能通过课题结题评审的,部分扣回已发课题专项经费,并作严肃批评和年终绩效责任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照《零陵中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分配方案》,对完成课题研究、取得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的教师给予学期教科研绩效工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零陵中学奖教金条例》,对发布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的课题组和教师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评审奖励

第三十七条  每年由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组织校级教科研成果(论文)评审,对优秀教科研成果除作为校级成果发表在校刊上外,推荐上报区级层面评审、发表,对在教科研工作中取得成果的有关教研组、年级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与学校年度考核评优、晋级和各级各类“推优评先”挂钩。

第三十八条  杜绝教育科研成果(论文)抄袭、教育科研成果(论文)造假等各类学术腐败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教育科研成果(论文)各类奖项和奖励,并做严肃批评和年终绩效责任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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