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搞好学校预算工作,使学校物品采购、保管、领取(借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以下物品采购、保管、领取(借用)制度。 一、 采购工作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3、节约、实用的原则; 4、请购、审批、采购、入库登记的原则; 5、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的原则。 二、 采购申请审批领取(借用)程序 (1) 各处室制定学期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计划(一般需提前10天); (2) 请购人到总务处财产保管室领取采购申请单,按要求填写物品请购内容(必须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3) 物品请购单统一送交校财产管理员汇总后,交校总务主任; (4) 请购物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总务主任审核;请购物品金额在2000-10000元,由校长审核;请购物品金额在10000元以上,交校务会讨论、审核; (5) 审核同意后,交总务处办理; (6) 总务处办理购买时,(外勤人员)须严把价格关和质量关;当购买物品金额大于10000元时,需安排两到三人前往,并货比三家后,再购买; (7) 采购物品须经学校财产保管员验收后入库; (8) 各处室填写物品领用记录后,领取采购的物品。 注1、对列入政府计划采购的物品,不属于以上程序; 注2、大宗物品采购,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报校长审核,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政府集中采购。 三、 学校物资采购要求 1、学校各种物资(包括办公用品、修膳材料、实验材料、固定资产、教学设备等)的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并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购买的物品一律到保管员处登记造册,再由有关部门、处室或有关人员领取。 2、采购人必须根据所批项目、要求、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学校采购流程审批同意的不得擅自采购物品,违者一律不予报销。发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视情况将作出相关的处理。 3、采购专业性较强的物品时,总务采购人员要请专业人员协同采购,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规格和质量。 4、对列入政府计划采购的物品,学校将严格按有关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对列入政府采购而未经校行政同意擅自计划外采购的,对当事人将作出相关处理。对学校经常使用的且数量较大的常规学校办公用品由专人、定点、集中采购。 5、实际价格超过预算价格20%以上的,应先请示后购置。 6、采购工作中做到未经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全的不购;没有质量保证的“三无”商品不购; 7、采购坚持采办、验收、保管三分离的原则。采购后物品须交财产保管员验收、记帐入库,申请人方可登记领用。 四、 物资入库 1、学校采购的所有物品运抵学校后,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工作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凡一般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习用品,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依据物资供应计划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凡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需经总务处财产保管员和用物部门分别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无物资供应计划或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1)办公用品类:办公用品购买后,由财产保管员验收、发放。发放时要做好记录。 (2)教学设备器材类:总务处安排相关人员对所订购的器材点数验收。检查器材的数量、规格是否与订单相符,器材是否完好无损等。如有问题要马上提出,同时要供货方更换或退货。如无问题则签收。签收后要迅速记录入册,投入使用。 (3)送货单经财产保管员验收后交采购人员报销时作发票附件。 2、财产保管员在验收合格后,要按照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当日填写入库单。所有入库物品,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财产帐册。按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分别记入固定资产、低值耐久、易耗用品账。 3、财产保管员要定期清点库存物资,要求每学期清点一次,每年度末盘一次库,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确保学校财产去向清楚,领用、借用手续完备。 4、学校库房内的各类物资要分类存放,摆放合理。库房内一律不准存放私人物品,非财产管理人员不得入内。库房内应保持整洁,防止物资霉烂、变质、损坏,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5、财务人员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核销采购发票的同时,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五、 物资领取(借用) 1、学校各部门所需物品和教职工所需的办公用品,一律由总务处财产保管员负责发放。 2、总务处财产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徇私情,按程序、按标准发放物品,认真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以备查验。固定财产账目必须按财务部门的要求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清点一次,列帐备查。 3、凡领取(借用)必须归还的物品一般以一学期为限,应按时归还仓库。财产保管员在严格检查后,如发现有损坏、残缺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务主任、校长处理。发现情况不报,或未按时收还,则由财产保管员负责。 4、如果遇到领取(借用)必须归还物品的人员调岗、退休、离校等,财产保管员有权催促、或报请总务主任催促当事人到库房办理物品移交手续或归还手续,财产保管员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章处理。如因财产保管员渎职未予追还,则由财产保管员承担相应责任。 5、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盖章的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两份,经总务主任、校长批准后,方能出借,并由借用人在借用单上签字。借用单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财产借用凭单。借用人对借用财产应负经济责任,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所借财产用毕要及时归还。 零陵中学 2014-9 附件:零陵中学教职员工申请购买办公用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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